“熊猫一烧香,两眼泪汪汪”,面貌可爱却杀伤力极强的病毒“熊猫烧香”肆虐网络,当之无愧成为2006年年度毒王。该病毒作者李俊在编写该病毒后,又将其贩卖给另外120人,并非法牟利10万余元。目前该病毒作者以及相关八名人员已被逮捕归案,可是熊猫烧香作者及相关人员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翻阅我国法律文献,对计算机病毒并非没有法律规制,以下是引用我国《刑法》相关条例,以资参考: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知之,李俊编写病毒触犯的是第二百八十六条《刑法》,适用后一段法律,即破坏信息系统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通过贩卖病毒非法牟利亦触犯了法律。 而那些购买者,明知这是病毒,购买后还进行改写,使之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并且利用这个来盗取别人的账号密码,犯了盗窃罪。
“如果利用病毒盗窃他人的游戏账户或虚拟财产的,将以盗窃罪论处。按盗窃金额进行划分,金额为500元至2000元的,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5000元至2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计算机犯罪并不是无法可管,无法可制。因为通过计算机犯罪往往会产生后续的后果,比如说破坏,盗窃等。而一旦涉及到经济问题,后果便变得十分严重,这一是给我们一个警告,不要铤而走险,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二是让我们了解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此次的杀毒软件的口水长虽未结束,但站在用户一方,我们却要更加注重自己的安全防范。
附:证券大盗案件回放
2004年10月17日,张勇在宜丰县新昌镇将王浩、邹亮约至一起,自称已在互联网上租用空间,仿冒网站”首放证券网”(www.Shoufang.com.cn)制作了一个域名为”www.Shoufan.com”的网站,如果在该网站上设置木马程序,一些安全防护措施较弱的股民一旦访问该网站,其电脑中就会被植入木马程序,该程序能够自动获取股民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并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中,之后操纵股票账号高价购入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便可从中获利。王浩和邹亮当即表示同意。三人商定,作案所需初始资金按张勇60%、王浩和邹亮各20%的比例出资,所得利润也按此比例分配。三人还进行了分工,由张勇负责木马程序的制作与传播,并进行股票账号的操作;王浩负责用假身份证设立股票、银行账户及办理联通上网卡;邹亮负责在电子邮箱中收取和整理通过木马程序获取股民的股票账户和密码。 据公安部门侦察,截止到犯罪嫌疑人被捕时,三人犯罪团伙已利用“证券大盗”病毒程序,在不到2个月时间里,截获股民股票账户、密码,盗买、盗卖股票价值1141.9万元,非法获利38.6万元。 2006年5月9日下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主犯张勇无期徒刑,从犯王浩、邹亮分别被判13年和12年有期徒刑。
据公安部以及湖北省公安厅的办案民警透露,熊猫烧香病毒作者李俊已经对其制作发布熊猫烧香病毒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对其犯罪事实的审讯,取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不久将移交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起诉,他将被作为该案件的主犯而提起公诉.
据相关人士透露,鉴于这是全国首例计算机病毒大案,并且造成了超过一千万的个人及企业用户中毒,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高达亿元以上,所以湖北省高院正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慎重审理该案件.如果罪名成立,李俊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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